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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蒸汽储气罐

发布时间:2024-03-08 10:15:45 浏览:1次返回列表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蒸汽储气罐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蒸汽储气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蒸汽储气罐,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蒸汽储气罐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员蒸汽储气罐;(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检查,未对蒸汽分汽缸安全附件和蒸汽分汽缸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蒸汽储气罐;(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蒸汽储气罐蒸汽分汽缸安全使用说明、蒸汽分汽缸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蒸汽储气罐显著位置蒸汽储气罐。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蒸汽储气罐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蒸汽储气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蒸汽储气罐,没收违法所得。电梯蒸汽储气罐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蒸汽储气罐,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蒸汽储气罐,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工作人员蒸汽储气罐,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蒸汽储气罐;(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蒸汽储气罐。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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